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額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施行之初,證券交易所得稅(下稱「證所稅」)系處停徵狀態,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且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遂將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復徵證所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105年1月1日起雖再度停徵證所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
本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施行前,因「股票」交易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復因證所稅停徵之故,股東僅須就獲利金額繳納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惟單純「股份」交易所得則為「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後,依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率為5%至40%,縱適用最低稅率,亦超出千分之3證交稅甚鉅。
本次財政部大動作研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修正草案,並迅速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主要係因近期不動產價格炒作導致居住正義議題發酵,政府欲防止有心人士透過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實質上達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效果,並同時使原即應恢復之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重新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可能重新課徵基本稅額,影響層面除上開不動產交易外,亦使諸多家族企業或集團控股公司無法使用傳統方式進行財產傳承。幸賴公司法於107年11月1日修正時,亦加強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彈性,增設諸多股權規劃工具,本所除具有家族辦公室諮詢、控股公司股權調整、稅務規劃等豐富實務經驗外,亦時刻追蹤最新議題,若有任何關於如前開新聞之財務、會計、稅務即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聯絡本所,本所將提供您最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