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之不動產有條件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不動產信託指的是不動產所有人將其名下的不動產委由專業受託人管理、規劃,並使受益人得享有不動產有效運用之利益,具有財產管理、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
不動產信託依成立方式可區分為「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前者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又可細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後者則因信託的生效以委託人逝世為前提,故僅有他益信託此一態樣。 鑒於上述優點,民眾採取不動產信託的方式來管理名下不動產之情形日益普遍,然以往僅自益信託,及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使得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因遺囑信託下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故實務上即採否定之見解。
為體諒託孤案件,財政部於民國110年1月4日發布函釋,有條件放寬遺囑信託下之不動產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1. 以土地及其他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即信託關係存續中;
2. 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3. 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4. 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力人為受益人者;
5. 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或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簡言之,遺囑信託之不動產同時符合「委託人與受益人兼具特定身分關係」、「房地自住」及「受益人為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等要件,該受益人即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分別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達節稅上之優化。另須注意者,以契約形式訂定的他益信託並為含括於本函釋的範疇,此部分是否與租稅公平原則相違,似非無疑。 本所為客戶提供信託架構設計與規劃的實務經驗相當豐富,乃至於與結合公司傳承、遺產分配,不僅能達到相當的節稅效果,更能使家族永續經營。若有相關問題,本所能提供一系列專業之財務、會計及法律諮詢服務,敬請隨時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