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符合台灣青年心智發展程度、鼓勵青年餐與社會、並使修正後民法成年年齡與刑法及行政法相同,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已三讀修正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未來,18歲上大學的青年,可以自行到銀行開戶、申請戶籍謄本、獨立完成租屋簽約等行為,使其更能實踐自主生活的權利。
再者,立法院另外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訂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修正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條文。
此外,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的社會衝擊,這次也一併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施行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1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例如可依法享有的撫卹金、補助款、救助款或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以繼續享有至20歲。
同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有關列報扶養親屬減免稅額的是用規定,主管機關已評估將條文中「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
另外,本次修法後,年滿18歲之成年外籍人士不得再以依親為由申請在台居留,而須另闢蹊徑。對此,本所對處理外籍人士來台居留相關事宜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民法成年年齡與相關條文變動